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拆除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10KV及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土地整理、复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