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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安县***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的公告
为进*步做好定安县河湖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就定安县***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划定范围
定安县***条河流。
*、划定依据及成果
根据《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琼府办〔****〕***号)、《防洪标准(**/*****-****)》等技术政策性文件而划定,划定成果详见附件。
*、管控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炸鱼、毒鱼、电鱼等;
6.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7.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安县***条河流域管理范围划定报告报告
2.定安县***条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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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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