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预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珠自然资斗工****-**号)
珠自然资斗工****-**号 ****年**月**日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珠自然资斗工****-**号 | 宗地总面积: | **.******公顷 | 宗地坐落: | 斗门区斗门镇***县道东侧 | ||
年限: | **年 | 土地用途: | 采矿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元 | 受让人: | 珠海航城矿业有限公司 | ||||
备注: | 1.上述地块为闭合红线单宗土地,以现状(净地)条件供地。 2.上述地块支付地价款期限: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分两期付清。其中,首期即土地价款的50%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其余50%土地价款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 3.上述地块动工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24个月内。 4.上述地块厂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5%,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厂房不宜设置阳台,厂区内的宿舍不得每间设置厨房。工业用地内独立设施的配套办公参照普通办公的平面形式布置,不得出现类似住宅、公寓、别墅、单身宿舍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5.上述地块设立的企业污染排放执行标准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出具珠海市斗门区2022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意见执行。 6.上述地块后续建设项目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7.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出让人提交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珠自然资斗工2023-03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签订《监管协议》,导致《监管协议》未能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合同》约定签订之日前完成签订工作的,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竞得标的,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8.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转让全部或部分用地及地上所建建筑物的,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合同》《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并须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重新签订《监管协议》,按照受让建筑面积比例履行《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约定及承担违约责任。 9.竞得人所属行业及今后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的产业规划要求。 10.竞得人在办理本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为开发本宗地首次成立其持有100%股权(全资)的单项开发公司的,竞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可直接变更登记至该单项开发公司名下,由该单项开发公司承担《合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视为同一合同,不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非本市行政区设立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竞得的,必须于竞得本宗地后30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注册成立其持有100%股权(全资)的单项开发公司。 11.竞得人须按照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提供已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竹仔岭建筑用花岗岩矿生产加工区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竞得人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由竞得人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局重新开展设计方案审查。 12.上述地块范围内有110kV用电需求,竞得人需配套建设110kV供电线路及变电站,建设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13.上述地块涉及的投资及相关监管要求,详见挂牌文件。 14.竞得人应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达到《广东省非金属固体矿山(采石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绿色矿山标准,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并达标验收。 15.竞得人需将项目基础条件或初步方案报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并按照指标设计实施。 16.竞得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7.竞买人需在竞买报名前向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凭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回执参与报名竞买。 18.上述用地仅用于矿区的生产配套(建筑用石料加工),用地开发建设中产生的工程自用以外的砂石余渣,应严格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22〕1号)进行处置。 19.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
*、公示期:****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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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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